审理时,北市交管工程处主张医院虽诊断吕男有背痛、坐骨神经痛、行动困难等症状,但病历没有记载腰椎椎间盘突出、腰椎滑脱并椎管狭窄,无法证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他腰椎受伤,不应要求国赔。
高院认为事故发生约20分钟后,北市府交管工程处接获通报才知道该路口号志灯异常,前往修缮,「可见交管工程处对于号志灯异常并无监控机制」,在管理维护方面确有缺失,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审酌吕姓邮差年收入约107万元,医师评估他腰椎受伤,劳动能力减损10%,且所受伤害及劳动能力到现在都还没回复,高院今判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处须赔偿吕男133万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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