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一审指出,远通电收于2011年4月至2013年8月间,未达约定的65%利用率,迟延将近1年才达到阶段性标准,拖延高速公路计程电子收费政策的推行,导致这1年间无法发挥全面电子收费缩短行车时间、节能减碳效益,也未达到用路人公平付费目标,高速公路局因此额外花费23个人工收费站的人事成本等支出,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收费营运管理且情节重大,远通确实构成违约。

但审酌远通后续与高公局协商,双方同意由远通改善并于2013年6月30日完成履约,且远通为了赶上进度,支出费用已超过违约金4.2亿元,且于2013年8月达成约定的利用率标准,虽然仍然慢了1个半月,但在这个情况下,高公局要求的违约金4亿2750万元显然过高,因此更一审酌减改判远通只要支付违约金1700万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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