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调查,林姓男子(33岁)与洪姓友人洪嘉宝(34岁)合作投资经营虚拟货币比特币矿场,2019年4月在台中市乌日区租用一栋透天民宅,放置比特币挖矿机及相关电脑设备,并向台电公司申请2个电表,借由挖矿机「挖矿」取得比特币。

2人为了节省电费支出,由林男持钳子将电表外箱封印锁剪断,打开电表外壳,将电度表前比流器接至电表电流绊1L、3L加工折断,使电表计量失准,开始每天24小时狂挖比特币,共挖出比特币10.43457476颗,出售得款290万5638元,两人朋分花用,直到2020年3月才被警方查获,共起获比特币挖矿机200多台及桌上型电脑30台。林姓、洪姓男子被控加重窃盗罪的部分,二审均被判刑9月。

挖矿机等相关设备。资料照片
挖矿机等相关设备。资料照片

台电并查出,林男、洪男总计用电度数为218万8944度,扣除2人于窃电期间已缴费15400度、15000度,窃取电能的度数为215万8544度,以每度电平均单价为4.07元,临时电价1.6倍为6.512元计算,于是向2人求偿电费1405万6438元。

林男出庭时辩称没钱赔偿,之后会想办法与台电和解,洪男则未出庭,也未提出书状等声明。

台中地院认定林男、洪男窃电犯行明确,依台电求偿金额全数判准,一审判决2人应连带赔偿台电1405万6438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