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7名受刑人提出的假处分声请,将中央选举委员会列为相对人,但是投票所、开票所设置及管理事项,应由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负责,中选会只负指挥监督之责,因此7人对于投票所、开票所设置及管理有所争执,义务机关应为各地直辖市、县(市)选委会。

也就是说,7人虽因在台北监狱、台北分监等矫正机关服刑的缘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现实上无法自行前往投票所行使宪法复决案的复决权,因而请求矫正机关设置投开票所,或暂时准予戒护前往指定投票所投票,这件事的义务机关不是中选会,而是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因此驳回暂时状态处分的声请。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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