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消保法》规定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的消费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务后7日内,可采退回商品或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约,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原因是消费者在通讯交易或访问交易场合,常有无法详细判断或思考的情形,而买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将判断时间延后,提供消费者详细考虑要不要解除契约的「犹豫期间(冷却期间)」。

在犹豫期间内,消费者可以拆开包装或使用商品检查,确认「合不合意或需不需要」,但依据裴女与业者联络的留言内容,她反应洗衣机第1次使用后,盖门锁死、跳故障灯,而且洗纯棉衣物时,机体内及衣服上残留浓浓塑胶烧焦味,衣服还变形、变色,机体抽水马达运作时发出异常噪音,衣服烘不干,「连续测试5天,一天洗2、3次都没有改善」。

法官认为裴女「连续5天正常使用洗衣机」,表示她认为这台洗衣机「合意且有需要」,换句话说,她连续5天使用,已超出检查洗衣机究竟「合不合意或需不需要」的范围,不符《消保法》解除契约的要件,因此判她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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