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国民党虽主张现金股利及减资款都不算《党产条例》认定的不当党产,但法官认为现金股利是「法定孳息」,而减资款是「股权的代替物」,都已被党产会依据《党产条例》作出处分,认定为国民党不当取得财产,须移转为国有。

另外,国民党主张党产会没有依《党产条例》举办听证程序,就直接认定相关资产为不当党产,并不合法,但法官依据听证纪录,认为党产会2016年10月7日委由国民党行管会主委邱大展、张少腾律师出席听证会议,听证纪录已明确记载争点包括:「中央投资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股权是否属中国国民党不当取得之财产,是否应命移转为国有、地方自治团体或原所有权人所有。」可见听证程序没有违法。

基于以上理由,法官认为国民党所持有的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股权,已经被党产会认定为不当取得财产,国民党没有理由主张拥有处分权,也不能申请动用款项及拍卖股权,因此今判决国民党败诉。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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