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杨姓菜贩在屏东县九如乡果菜市场卖菜,他因罹患食道癌接受治疗,久病未愈而心情不好,他竟在去年1月3日下午4时30分,带著打火机、10几个爆竹,跑到菜市场公厕放鞭炮。

杨男点燃10个爆竹后就离开现场,厕所出现巨大爆裂声,一名正在如厕的女子吓得夺门而出,警方获报后到场,发现厕所内马桶、垃圾桶都被炸裂,警方调阅附近监视录影器逮捕杨男。

杨男到案否认点火放鞭炮,但警方从他口袋搜到3个与厕所爆裂同款的爆竹,屏东地检署侦查后将他依公共危险罪起诉。

屏东地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遭破坏的马桶等物品,可见杨男想引爆爆竹火药,产生爆风、高热等急烈膨胀力以毁坏厕所内物品,所幸因为场地潮湿,部分爆竹未引爆,才没酿成严重灾害;又加上他还有窃盗、失火罪等前科,构成累犯,依「故意以火药炸毁他人所有物品罪」将他判刑2年。

他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合议庭审酌他改口坦承犯行,因食道癌服药不适而心情不佳才犯下本案,从轻改判1年2月,仍须坐牢。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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