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姓教师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诉指出,她原任职云林县立云林国中英文教师,但学校从2017年5月起就不派她教授英文课程,却指派教授不符其专业的艺术与人文、军训、健康及资源班英文等课程,她无法接受学校安排,导致没有去教学,被迫自2017年8月起无法授课,因此要求学校给付2017年5月及6月薪资,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的薪资、年终奖金、考绩奖金,合计共330万9451元。
刘女在审理期间还追加请求,主张自己曾多次致电总统府、云林县府教育处陈情,但都未获重视,因此她要向总统府追加求偿12亿元,另向学校教评会求偿150万元、前后2任校长求偿1700万元。
校方则表示,刘女2017年5月4日与校长谈话后就自行离校,至6月30日均未到校上班,校方从宽以事假处理,超出7日依规定按日扣薪;刘女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申请侍亲留职停薪,复职后又从2018年8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连续旷职,校方遂召开教评会依教师法予以解聘,并报请县府核准于同年11月16日生效。
针对刘女向总统府等单位追加求偿,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议庭表示,刘女请求赔偿之相对人,均非本件被告机关,基础事实不同,此追加部分有碍本案诉讼之终结,并不适当,不应准许,而予驳回。
合议庭并认为,校方不给付刘女超过7日之事假及留职停薪、旷职期间的薪资及奖金,依法有据,且刘女对于因事假、旷职、留职停薪被扣薪,均未提起行政救济而确定,遭校方解聘后也同样未也提出行政救济,双方已不存在聘任关系,要求给付薪资、年终奖金、绩效奖金均无理由,对于刘女的请求全数驳回。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