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姓业者庭讯指出,2019年10月20日中午12时35分,黄姓妇人在他的家具工厂附近燃烧杂草及树枝等物,竟未注意火势,火星飘至其家具工厂建物西面铁皮墙由南向西起算第1个窗户附近,进而引燃工厂内的可燃物,并扩大延烧,形成工厂火灾。
该起火灾造成家具工厂遭烧毁,彰化地院一审以黄妇涉及失火烧毁现未有人所在地之他人所有建筑物,判处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罚金。
施姓业者主张,因这场大火,他损失145万5444元的木材原料、398万8千元机械设备遭损毁,火势扑灭后他需支出清除火场、修复监视设备、电线管路、消防设备、堆高机52万元等费用,并受有6个月无法营业之损失180万元,依法向黄妇夫妻求偿总计858万5458元。
黄妇庭讯表示,案发当天她的丈夫到溪头健行,她也没有受丈夫指示燃烧杂草,其丈夫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且该家具工厂坐落土地为农牧用地,显然不得为工厂使用,该家具工厂也未合法申请工厂登记,自不得于该工厂从事家具生产与制造,何来受有停业损失?
此外,该家具工厂为金属烤漆浪板,不会因干枯树枝燃烧的零星火星飘落而燃烧,且该工厂的机械设备、原料、管线都非新品,应计算折旧价额。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违法于农地设立工厂,且于火灾发生后仍未办理工厂纳管,依规定应停止供水供电并拆除,因此原告在火灾发生后,并无在该建物经营家具工厂的权利,自难认有何营业损失,原告请求营业损失180万元应属无据。
虽被告黄妇违法在室外燃烧杂草树枝,导致火星飘散至家具工厂,但因家具工厂未完全密闭且开口处堆积木屑粉尘,火星引燃木屑粉尘后延烧至建物内部易燃隔间,又因没有适当的室内消防栓降低温度,导致本件火灾烧毁建物内原告之财物,故原告未依消防法规设置室内消防栓,对本件火灾损失之扩大,有因果关系。
是故本件火灾被告黄妇应负八成过失责任,原告施姓业者应负二成过失责任,经过失相抵,扣除营业损失请求及设备原料折旧计计算后,原告得请求被告赔偿的金额应为153万2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