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022年6月16日上午9时许,在台中市担任外送员的徐姓女子,骑机车送餐途中与另名骑士发生交通事故,陈男是该名骑士的朋友,为了帮朋友出气,竟上前指著徐女及其外送箱称:「你们这些箱子的都骑很快,干脆被人家撞死」、「如果我在路上看到这种箱子的,我也想撞死」等语。
徐女认为陈男对她出言恐吓,已令她心生畏惧,于是检附行车纪录器画面向警方报案。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将陈男依恐吓危安罪提起公诉。
陈男辩称当时徐女与他朋友发生事故,不赶快将对方扶起来,还在滑手机,他一时气愤才会说这样的话,并非要恐吓告诉人,只是在抒发自己的情绪而已。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等相关判例,恐吓他人系指使人心生畏怖为目的,而通知将加恶害于被害人,若该恶害并非确定,系取决于其他不确定之条件,此种不确定之恶害通知尚不足构成恐吓罪。
法官说,现今外送员为了多送几次餐、多赚报酬,确实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综观陈男言论前后全文及案发时的环境背景,系因陈男认为徐女送餐抢快与其友人发生事故,才会出现发泄情绪的字眼,难认有恐吓意图,且该言论系以徐女送餐抢快为条件,属单纯诅咒或不确定的恶害通知,亦不构成恐吓危安罪,一审判他无罪。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