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果农向法官表示,花坛消防分队值班台当天凌晨接获报案,指派编号18车的消防车及张姓、龚姓消防员到场,但2人发现铁皮屋起火,却未立即请求指派「车组」到场救火,直到火势蔓延后,才在抵达7分钟后请求支援,又过了17分钟,支援消防车才到场,但为时已晚。

黄姓果农还说,一名消防员在布置布置水线时,并没有将水带铺设成直线,导致运转时水带发生打结,无法正常射水;另名消防员倒车时,后轮不慎压到水线,以致无法出水,而延误救灾。黄姓果农认为彰化县消防局救灾有过失,导致其铁皮屋烧毁,遂提起国家赔偿之诉,求偿78万余元损失。

彰化县消防局遭黄姓果农以救火不力为由,提起国赔求偿78万元,法官判免赔确定。翻摄Google街景
彰化县消防局遭黄姓果农以救火不力为由,提起国赔求偿78万元,法官判免赔确定。翻摄Google街景

彰化县消防局则说,当时消防员到场并未发现有明火,直到持水带进入铁皮屋查看才发现有火,后来研判可能闪燃,基于安全考量撤出火场,并将消防车倒退至相对安全区、请求支援,并朝大门射水以免波及作物,过程灾害应变作业流程,并无疏失。

法官根据2名消防员证词及消防局相关纪录,认为当时消防车水量充足,2人到场立即分工布线、水带顺直且出水正常,并无水量不足情形;2人虽承认倒车时有压到水带,系因当时火势快烧到消防车,来不及整理水带,所以才紧急将消防车倒退,水线经由整理,后续仍可正常出水救火。

此外,2人发现铁皮屋内有火,先射水救火,再因安全因素撤离、呼叫支援,并无任何迟误或耽搁。

彰化地院认定彰化县消防局在这起救火勤务中,并无怠于执行职务的情形,一审驳回黄姓果农的国赔之诉。黄不服,提起上诉,再被台中高分局驳回,全案确定,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