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判决指出,王合同今年4月11日下午4时50分许,在七股区大埕里一间杂货店前,持随身携带剪刀朝邻居王姓女子后颈部刺去,又以右手自后紧抓王女头发,左手持剪刀戳刺、割划王女后背、右颈、前胸、鼻子等处,及猛力朝王女左颈部捅刺,王女左颈动脉被刺大量出血送医急救,于同日下午5时22分许死亡。
合议庭表示,王男经送医院精神鉴定,未达不能辨识行为程度,所以不符合减刑规定。另考量王男与王女并无深仇大恨,仅因借款事宜累积不满而顿起杀机,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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