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苹新闻网》日前独家报导林益世夫妻一起到北市松山区奉天宫拜拜,2人今天下午携手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看见记者不发一语。

此案争议是林益世收受6300万元究竟触犯什么罪名,一审认为他收钱「乔事情」,帮地勇公司拿到中钢的炉渣合约,并非立委职务上行为,不成立贪污罪,因此依《刑法》「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恐吓得利罪」,将林判刑7年4月。

林益世与妻子彭爱佳今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丁牧群摄
林益世与妻子彭爱佳今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丁牧群摄

高院二审认为林益世是以立委身分恐吓中钢高层,改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行为收贿罪」重判12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高院更一审又改认林益世触犯「公务员假借职务权力机会犯恐吓得利罪」,但因全案审理已超过8年,适用《速审法》减刑规定,去年改判林益世4年10月徒刑。

上诉后,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此案历审裁判见解有歧异,因此提案由刑事大法庭作出统一法律见解,大法庭今开庭要厘清2项争点,首先,民意代表受托于议场外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承办人员为关说、请托或施压等特定行为,是否属民意代表「职务上之行为」?可否援引一般公务员所谓「实质影响力说」作为认定的标准?

第二,民代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禁止假借职权图利」规定,是否该当《贪污治罪条例》非主管或监督事务图利罪所称「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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