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乡长泄密案发生于2015年间,程姓兄弟早年将花坛乡溪南段2个地号的土地租给林男等5人,双方订有耕地三七五租约。当年程男申请收回土地,经花坛乡公所审核后,准予收回。

林姓承租人等5人不服公所上述的审核决定,提起行政救济,并向公所申请续约及出租人相关文件影本。

李成济当时担任花坛乡长,他于签呈批示应将上述各文件及明细交予相关权利人,使公所承办人因而依核示内容交付上开文书予林姓承租人等人。

判决指出,李成济身为花坛乡长,明知他人身份证、户籍、所得税、保险费、子女就学缴费及医疗费用等均为个人资料,属于国防以外之秘密文书,不得交付他人,但仍批示下属将上述资料提供给承租人,涉犯公务员交付国防以外之秘密文书罪。

彰化县议员李成济遭检鈝在担任花坛乡长时涉犯泄密案。翻摄李成济脸书
彰化县议员李成济遭检鈝在担任花坛乡长时涉犯泄密案。翻摄李成济脸书

李成济庭讯表示,根据《行政程序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卷宗,他身为花坛乡长,基于职权,乡民请求给予资料而允许,这属于法定业务之执行,若这样就触犯泄密罪,以后行政主官动辄得咎,很难执行政务。

李成济今天得知判决,直呼无法接受,并指本案是因选举,而遭人恶意检举,他考虑将提上诉。

法官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众的申请资料阅览并非漫无限制,若无限制,不免有侵害他人权利、妨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之虞,因此涉及个人稳私、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有保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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