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余男在看守所认识服刑的阿文,去年4月14日两人相约前往某小吃店用餐,阿文还说在服刑期间有存下作业费,小吃店用餐由他请客,他们在小吃店点了3样菜与1瓶酒,外加包厢费总共花费3千3百元,还向老板询问店内有无女陪侍,殊不知,阿文竟突然离席,就没再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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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男见状想要离开,且完全没有付钱意思,向店家表示身上没有半毛钱,经由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家人,店家因是小本生意,不收余男身分证,最后只好请辖区警员前来处理。
基隆地院法官认为,余男明知自己经济状况不佳,加上又不熟识阿文,双方还进入店内消费,有明显诈欺店家行为,认定余男触犯诈欺得利罪,判处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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