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谢玉莲交保离开北检时,记者问她「科长,你是从事间谍工作是不是?你把资料到底交给谁啊?你是交给中共吗?还是境外势力?要不要说明一下,做这个事情,有没有话要说,」,谢女在友人的陪同下,一句话也没说,快步钻进前来接她的高级房车离开。

谢玉莲被依违反《国家情报工作法》,谕令10万元交保。吕志明摄
谢玉莲被依违反《国家情报工作法》,谕令10万元交保。吕志明摄

《国家情报工作法》第30条规定,「1、违法泄漏或交付第八条第一项之资讯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违法刺探或收集第八条第一项之资讯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违法毁弃、损坏或隐匿第八条第一项之资讯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下罚金。4、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5、因过失犯第一项或第三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健保署承保组科长李仁辉。吕志明摄
健保署承保组科长李仁辉。吕志明摄

第30-1条规定「1、从事间谍行为而泄漏或交付第八条第一项之资讯于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为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应秘密之资讯者,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从事间谍行为而刺探或收集第八条第一项之资讯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刺探或收集为第八条第一项以外应秘密之资讯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另外同法第8条第1项所规范的资讯则为「涉及情报来源、管道或组织及有关情报人员与情报协助人员身分、行动或通讯安全管制之资讯,不得泄漏、交付、刺探、收集、毁弃、损坏或隐匿。但经权责人员书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健保署前主秘叶逢明。吕志明摄
健保署前主秘叶逢明。吕志明摄

稍早同案被告健保署前主秘叶逢明移送北检复讯时,面对记者询问「主秘,你资料都泄给谁」、「有没有话要说」等问题,均不发一语。检察官复讯后,认为尚有事证待厘清,暂先将他无保请回。至于健保署承保组另1名科长李仁辉,经检察官讯问后也认为尚有事证待调查,也无保请回。

据了解,全案因为有健保署人员发现此事后,不满这3人的行为,向调查局匿名检举,调查局接获检举后,进一步追查发现此事,其中涉嫌泄漏健保资料的3人中,疑有已退休的前主秘叶逢明,以及2名现任科长谢玉莲、李仁辉,由于3人犯行长达13年,究竟泄漏多少笔、泄漏给谁,将有待检调进一步清查。

对此,健保署昨晚也发表回应:

有关媒体报导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于112年1月9日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新北市调查处,赴本署搜索及约谈相关人员,系为调查本署人员利用权限查询资讯系统资料涉及泄密案,目前全案尚待厘清,本署尊重并配合司法调查,如有同仁涉及不法案件,将秉持毋枉毋纵原则,依法处理。

为保障民众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益,本署在搜集、处理、利用、销毁资料时,均以最高标准审视个人资料保护之要求,要求承办同仁应谨慎自律,严守相关法令,亦将持续强化内部查核等防制作为,防杜资料遭非法使用或泄密等不法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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