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35岁的余姓女子前年2月6日在有3万名会员的脸书社团「龙井之乡」,贴出4张含有黑点的刈包照片,并发文「图片割包中之黑色不明物体为何?」管理员认为文章有争议,予以删除。

不料,余女同日下午再度贴出照片,发文表示:「加蟑螂蛋?不删我文觉得还好,删除了我觉得是不想对消费者负责吗?我们吃下肚的都是什么?」还点名龙井区一家刈包店出面回答。该刈包店业者发现后,认为名誉受损,诉警侦办。

余女辩称确实有吃到刈包才在脸书社团贴文,只是要告诉业者里面有蟑螂蛋,因不知如何联络店家,就先拍照然后将刈包丢掉;还说刈包是同事买的,照片中的黑点确实是蟑螂蛋。

余姓女子在脸书社团「龙井之乡」贴文。翻摄脸书
余姓女子在脸书社团「龙井之乡」贴文。翻摄脸书

不过,余女先供称刈包是和一名许姓同事一起买的,带回家吃才发现有蟑螂蛋,后来又改口说是请许姓同事帮她买回来。然而余女无法证明该黑点为蟑螂蛋,也没有收据证明刈包是向该店购买,甚至不愿提供许姓同事的联络方式给检警及法官。台中地院一审依「以网际网路散布流言而损害他人之信用罪」将余女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9万元。

刈包店陈姓业者再对余女诉请损害赔偿,表示刈包店因余女在脸书的不实言论,生意一落千丈,3个月后只好搬家,搬家前每月营业损失平均为2.3万余元,合计损失7万余元,搬家费用则为7.5万元,再加上精神慰抚金,共求偿100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陈姓业者无法证明营业损失及店面搬迁与余女贴文有关,精神慰抚金求偿金额过高,一审判决余女应赔偿陈姓业者8万元。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