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30多岁的林男邀约张姓男子到台中「LUMI」旅馆打砲,完事后林男趁对方洗澡,窃取信用卡卡号及授权码,再用手机APP叫计程车,输入张男信用卡卡号及授权码付款,总计在台北市搭乘2次小黄,不法所得665元,被法院依诈欺得利罪判刑3月,但轻判让他有恃无恐,后续一而再、再而三以约砲、窃取资料、盗刷砲友信用卡或行动支付消费的模式犯案。

2018年9月间至2019年12月间,林男用约砲、窃取资料、盗刷的手法,至少约了27名男子到旅馆里作爱,再趁对方睡觉或休息时,窃取对方的信用卡,再用信用卡刷卡消费购买iPhone手机,然后将手机变卖获利。

不仅如此,林男的犯罪手法还不断进化,由原本的偷信用卡盗刷,进化到仅翻拍信用卡,窃取帐号及授权码,再用王八机的SIM卡与对方手机的SIM卡交换,窃取手机里行动支付、EMAIL、虾皮等各种帐号密码,利用偷来的SIM卡认证后,购买iPhone手机,再将手机变卖获利,不法所得高达315万7158元。

林男到案后,一开始否认犯罪,辩称是他的老板要他这么做的,检察官以有反复实施之虞、共犯未到案等理由,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获准,林男被押后惊觉诚实是上策,又改口没有人要他这么做、没有共犯,全是他自己干的。

检察官调查后,认定林男自2018年9月间至2019年12月间,利用这个手法洗劫27名男网友,涉犯窃盗、侵占、伪造文书、妨害电脑使用等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考量林男以犯罪为常业,向法院声请对林男宣告强制工作。

法院审理期间林男坦承所有犯行,同时与部分被害人、信用卡发卡银行达成和解,法官就林男的犯下窃盗、侵占及部分诈欺取财部分,判应执行拘役120日,其余伪造文书及诈欺取财得易科罚金部分,判处1年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罚金部分判应执行5月徒刑。可上诉。

至于检察官声请强制工作,法官认为《刑法》及《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关于强制工作相关规定,大法官释字第812号解释认为违反《宪法》关于保障人身自由意旨及比例原则,已宣告违宪,因此法官并未宣告林男强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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