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潭子区的李姓男子向法官表示,住处隔壁有一家早餐店,赖姓老板15年来每天凌晨3、4时都用快速炉大火烹煮豆浆,产生的噪音让他长期失眠并有持续性忧郁症状。 

李男并提出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至身心科就诊的诊断证明书为证,主张赖姓老板的行为已违反噪音管制法,使他受有精神上的痛苦,向赖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并要求赖每日晚间10时至翌日上午8时止,不得在该早餐店从事餐饮烹调或其他使用动力机械操作的商业行为,致妨害他人生活环境安宁。

台中高分院判决早餐店应赔偿邻居20万元,深夜不得从事餐饮扰邻。资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判决早餐店应赔偿邻居20万元,深夜不得从事餐饮扰邻。资料照片

赖姓老板抗辩说,他平时烹煮时均紧闭气窗,早餐店后方紧邻李男房屋左侧,并非正门相对,非李男晚上睡觉不紧闭门窗,否则应该不会受到干扰。他还说,自己经营早餐店并赖此维生,每周一至周五凌晨3、4时只煮约40分钟的豆浆,从未因音量遭人检举或报警,若禁止他每晚10时至翌日上午8时从事餐饮烹煮,将扼杀其生存权与工作权。

法官查出,该处位于台中市第二类噪音管制区,晚上10时至翌日上午7时的噪音管制标准为47分贝,环保局2021年9月2日凌晨3时许前往测量,测出赖男使用快速炉作业的音量67.8分贝,超出标准,停止作业时的现场背景音量仅43.9分贝;赖男装设气密窗后,环保局又于同年10月4日凌晨前往测量,作业时音量50.5分贝,停止作业时的背景音量为43.6分贝。

法官认为,从环保局稽查纪录可认定噪音就是赖男早餐店作业时产生,纵使赖男有改善隔音设备,但其烹煮音量仍超过管制标准47分贝,并非一般人所能容忍,已侵害邻居「居住安宁之人格法益」。

法官审酌双方学历、收入、财产及李男受侵害的程度等情状,一审判决赖姓老板应赔偿李男50万元精神慰抚金,且每日晚间10时至翌日上午6时,不得在该早餐店从事餐饮或其他使用动力机械操作的商业行为,致妨害他人生活环境安宁。赖男不服,针对判赔50万元的部分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双方早在2004年就当邻居,赖姓老板从2006年起在该早餐店营业谋生,李男在对方营业10多年后才提告,堪认尚在其容忍范围内,且其就诊的身心科病历,主诉症状为工作、学业、婚姻及家庭各方面的压力,因此将赖男的赔偿金额,从50万元降为20万元。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