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林宪同主张,曹兴诚在民国111年夏天自新加坡申请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并向媒体公开宣示,捐款30亿元作为对抗外来侵略的国防基金,但曹兴诚迄至111年11月28日均未捐款30亿元。
林宪同主张,曹兴诚以空口捐款的行为滋扰台湾社会,造成他未能基于中国民国国民地位而获得曹兴诚应捐款而未捐款的30亿元损失,曹兴诚则获有国防基金捐助人的名誉,并收取出席媒体采访费用等利益,涉嫌对国家及全体国民犯诈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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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定,曹兴诚本无捐助国防基金的义务,即使承诺捐款30亿元,纯属出于善意施惠,而且无论曹兴诚捐款与否,林宪同对此均无请求权,于民事上并无违反义务而构成债务不履行责任可言,遑论成立刑事上诈欺得利罪责。
法院指出,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本件犯罪嫌疑不足,且无进行实质审理必要,日前裁定驳回,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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