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起因要从2002年说起,当时东富投资向同集团大中票券申请保证发行商业本票额度1亿元,授信期限1年,无担保品,但要东富投资的母公司、远东集团旗下的东联化学公司为连带保证人,这个授信案最后经大中票券公司董事会审议、核准通过,东富投资取得这个额度后鲜少动拨,但每年都获得大中票券公司董事会核准展延额度,2012年还调高授信额度至3亿元。
2017年,亚东石化因为扩建新厂向银行团贷款,银行团认为亚东石化负债权益比太高,要求降低才愿意核贷,亚东石化因此办理现金增资,东富投资向大中票券申请动拨3亿元,扣除手续费后,大中票券拨款2亿9949万余元到东富投资帐户,东富将这笔钱连同帐户内原有的6000万元,一并存入亚东石化公司帐户,作为现金增资案的股款,亚东石化就拿这笔钱去偿还银行的贷款。
争议来了,依照《票券金融管理法》49条规定,票券公金融公司办理短期票券保证、背书的授信业务,准用《银行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也就是就是不得对关系人办理无担保的授信,金管会认为担任大中票券董事及名誉董事长的徐旭东,同时也是亚东石化的董事长,郑澄宇则为亚东石化监察人及东富投资的董事长,2人疑为规避票券金融公司不得对关系人办理无担保授信的规定,让形式上非属于大中票券的公司关系人东富投资办理无担保授信,取得相关资金后再提供给亚东石化公司,让亚东公石化偿还负债,因此金管会认为2人涉犯 《票券金融管理法》的关系人交易罪,函送北检侦办。
徐旭东到案否认犯罪,主张远东集团有超过200家公司,他担任其中多家公司董事长及董事,对于集团投资而未实际参与的转投资公司,即使担任董事也仅为挂名性质,而这件投资案,由于大中票券是由远东银行投资,他授权由远东银行总经理周添财代理出席大中票券董事会,对于董事会各项议案,他从没具体指示周添财要怎么做。
郑澄宇也否认犯罪,强调他虽身兼集团其他关系企业的董事或监察人,但各关系企业的经营都由各别企业的专业经营团队负责,东富投资与大中票券业务往来多年,并持续透过无担保授信取得大中票券公司贷款额度,由此可知,东富投资以无担保授信向大中票券公司借款3亿元参与亚东石化的现金增资案,并无意图规避《票券金融管理法》、《银行法》关系人间不得无担保授信的规定。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依照《银行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东富投资与大中票券公司并非「利害关系人」,再者,大中票券与东富投资相关的往来,在过往十几、二十多年的金检查核没有任何问题,因此在形式上而言,大中票券核准对东富投资的无担保授信,不违反《银行法》相关规范。
此外,远东集团旗下子公司超过200家,徐旭东能否亲自处理各公司业务、资金调度,及是否会为了3亿元甘冒违法风险,都是问号,因此采信徐旭东、郑澄宇的辩解,认为东富的投资仅出於单纯财务规划,且依照《银行法》相关规定,东富投资与大中票券公司并非「利害关系人」,因此认为2人罪嫌不足,处分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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