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缘于,潘怀宗及办公室主任陈玉台被控于民国97年至109年间,以人头诈领公费助理薪资后挪做私用,诈领金额新台币333万余元。士林地检署110年1月间指挥调查局搜索、约谈,并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潘怀宗及陈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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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裁定潘怀宗200万元交保,陈玉台150万元交保。士检不服,提起抗告。案经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原裁定,发回士院更裁,士院讯后仍裁定200万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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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111年1月15日宣判,认为潘怀宗等人于侦审中自白犯罪,并缴交犯罪所得,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减轻其刑;另考量潘挪用补助费多用于选民服务,极少数用于个人公关,有别於单纯饱足私囊情形;且参酌潘怀宗的年龄与罹患恶性肿瘤等身体状况,再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规定减轻其刑。
士院审酌,潘怀宗自91年起任市议员,却诈领公费助理补助费,伤害人民对于民代的信赖,就4次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犯行,各判刑1年11月,合并应执行2年,缓刑5年,褫夺公权5年,另须向公库支付50万元。
士检考量潘怀宗认罪,其次潘犯罪情状与类似贪污案相比,诈领金额无较严重,且法院量刑、宣告褫夺公权与缓刑的附带条件均妥适,因此决定不上诉,全案确定,并在日前向士院声请发还潘怀宗200万元保证金。士院认为,潘怀宗经判决缓刑确定,已免除其具保责任,因此裁准发还其缴纳之保证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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