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林益世主张他于历审审理期间均确实遵期到庭受审,且目前COVID-19(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还严峻,期盼能减少人群接触,请求赴凤岗派出所报到由目前每星期一晚间,变更为每月5日晚间。

裁定指出,赴警局报到的意义,在使司法警察(官)协助法院定时确认其人身所在,以避免逃亡情况发生;若变更为每月仅报到一次,将确认林益世实际所在的制度功能大打折扣,更不足以避免逃亡情况发生,林益世仍有于每星期一晚间至派出所报到的必要,本件声请无理由,予以驳回。可抗告。

 

全案起于,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员任内,协助地勇公司争取中钢持股的中联公司转炉石契约及其下游中耀企业炉下渣契约,收受地勇负责人陈启祥新台币、美元,总额约新台币6300万元,又在行政院秘书长任内索贿8300万元,另有15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案经法院审理,林益世因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谳,被控索贿8300万元、洗钱部分均无罪确定。

林益世被控收贿6300万元部分,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为,林益世向中钢或中联等民营企业经营阶层请托或施压,并非立委法定职务权限行为,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判处4年10月徒刑。

案经上诉,现由三审最高法院审理,承审庭认为本案有法律问题与先前见解歧异,提案大法庭,并于去年12月底进行言词辩论后,定于今年2月22日宣判。(中央社)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瘦不下来竟因吃太少!医师破解「减重五大障碍」 薯条蛋糕也可以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