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上周三(15日)判决书表示,原告为某知名YouTuber成员,频道订阅数超过100万人,原告认为其为具高度知名度及相当网路影响力的网红艺人公众人物。

原告主张,被告利用原告名气,未经同意擅自以影片换脸技术合成至成人色情影片,借此贩卖影片获利,恐让民众误认原告拍摄成人色情影片,严重损害名誉权。

判决书指出,被害人主张,被告将变脸影片传送至网路就不可能完全删除,原告需一辈子担心影片会不断流传,不断贬损原告的名誉,将产生极大精神痛苦,「小玉」已侵害原告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判决书表示,法官审理答辩后认为原告行为将被害人表情合成于成人色情影片上,侵害原告名誉、肖像、姓名等人格法益,严重影响原告社会地位、评价,损害其人性尊严,依侵害情节重大与被告请求,衡量后2人应连带给付新台币100万元。全案可上诉。

另外,新北地方法院去年7月,依个资法119罪宣判朱玉宸5年6月有期徒刑、庄炘睿3年8月有期徒刑,都可易科罚金。新北地检署认为判决过轻,且未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已上诉。

案件有21名受害者附带要求民事赔偿,新北地院今年1月间曾判2人须赔偿另一名女YouTuber新台币50万元,去年12月间也判决须赔高雄市议员黄捷、某空服员各新台币100万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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