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志工指称,案发当天她右手不舒服,廖男载她去国术馆、送她回家,却在客厅将她往浴室推,还脱光她衣服,「我问为何要脱内衣,廖男说因为推拿有膏药,黏黏的不舒服,脱掉擦得比较干净」,廖男随即用毛巾擦她肩膀及胸前的膏药。
拒下体采验错失罪证
女志工被吓到不知所措,廖男突然蹲下来咬她的乳房,「他咬得很用力,怎么推都不松口,我还有推他的头,之后他就把我推到客厅沙发上,用右手食指及中指插入我下体,我说很痛,他有停手,还叫我当他小三」。廖男离开后,女志工隔天把事情告诉女儿,女儿怕廖男又来骚扰,赶紧在家中装监视器。
廖男辩称女志工自己脱掉上衣,他虽拿毛巾但没有擦拭胸部,也没有吸吮乳房、碰触阴道或下体,但一审依据女志工左乳乳头红肿、乳房有细微伤口等事证,依强制性交、猥亵等罪判廖男3年6月徒刑,但女志工案发后到医院验伤时,认为廖男是用手指而不是生殖器性侵,而且没射精,以为采不到DNA迹证,因此拒绝医护在她下体采证,高院认为性侵事证不足,改判无罪,今仅依强制猥亵罪判廖男8月徒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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