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詹姓男子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驾车沿彰化市慈生街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慈生街与中正路口时准备左转,在设有行车管制号志的路口,撞上使用医疗代步车沿中正路行人穿越道过马路的许姓妇人,造成许妇伤重不治。
由于医疗用电动代步车视为行人活动之辅助器材,在道路上依一般行人的管制规定,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詹男左转时未注意车前状况,撞及乘坐医疗用电动代步车沿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之行人,应负起100%的肇事责任。
詹男坦承犯行,被依过失致死罪起诉后,彰化地院简易庭以詹男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礼让行人优先通行,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将他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检方及詹男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检方的理由是,易科罚金要件为「判刑6月以下」及「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詹男所犯过失致死罪法定刑虽为5年以下,但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加重其刑后,已与得易科罚金的要件不符。詹男上诉理由则是已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希望法官给予缓刑宣告。
彰化地院二审法官审理后,认为詹男所犯过失致死罪经加重其刑后,属不得易科罚金之罪,检察官上诉有理由,于是撤销原判决,改判詹男6月徒刑,不得易科罚金。
不过,法官审酌詹男已与被害人成立和解,过去没有犯罪纪录,肇事后当场自首,坦然面对法律责任,「因一时失虑,致蹈刑章」,认为缓刑宣告会比入监执行短期自由刑,或执行易服社会劳动的警示效果更佳,因此予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向公益团体提供80小时的义务劳务。全案确定,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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