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缘于,金尚昌开发公司(原名林三号国际发展公司)在民国88年间向中联信托贷款逾新台币18亿元,并以淡水地区大批土地作为担保,因未依约还款,担保土地遭中联信托以不良债权方式转卖给其他建设公司。
金尚昌实际负责人林鸿明涉嫌指示他人出面以12亿元买下逾15亿元的不良债权后,与建设公司共同开发土地,谋取利益,使金尚昌损失巨额开发利益。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依证券交易法,判林鸿明9年6月徒刑,并科罚金2亿元。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改依伪造文书罪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另依证交法财务报告隐匿罪,判刑1年8月,其他部分无罪。
最高法院于106年6月就伪造文书罪部分,驳回上诉确定,另外被判隐匿财报不实有罪及其他无罪部分,发回更审;高院更一审依证交法等罪判林鸿明10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4亿9746万元没收。
案经上诉,最高院发回更审。高院更二审依违反证交法使公司为不利益交易罪,判林鸿明有期徒刑8年,犯罪所得3亿500万元,除应发还被害人或得请求损害赔偿之人外,追缴没收。
案经林鸿明、检察官上诉,最高法院去年7月21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林鸿明已入监服刑。
至于林鸿明另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于104年判刑3月定谳,高检署就2案定谳部分,依数罪并罚规定,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定执行刑;高等法院审酌犯罪情节、态样,兼衡刑罚经济与公平、比例原则,日前裁定2案应执行8年1月。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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