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被告陈姓男子(66岁)因身体罹患高血压、肾衰竭等慢性疾病,且因糖尿病、意外車祸后接受截肢手术,行动不便,且因意識狀态与精神不稳定,今年1月6日因精神狀态处于「谵妄症」急性发作之精神障碍狀态,认为屋内出现蛇只,需放火驱蛇,明知家中尚有妻子等5名家人在睡觉,竟然为了驱蛇,于凌晨3时许以打火机点燃杂物、纸類及止血带等物,引发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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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男见火势一发难以收拾,自行挣扎爬到屋外获救,但62岁的林姓妻子,38岁大女儿及其6月大儿子,32岁的小儿子,以及大儿子(已离婚)的11岁曹姓儿子(从母姓),均因逃生不及,吸入多量高温有毒气体(氰化物)、缺氧导致多重器官衰竭等原因而死亡。
台中地检署表示,检察官吴婉萍针对陈男的精神狀态送请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进行精神鉴定,认为陈男行为时犯有急性谵妄症,并已罹患2至3年以上之主要认知障碍症(即轻度失智症),致其辨識行为违法及行为的能力均显著减低,推估未來再犯的可能性为「中度」到「高度」。
检察官针对所有事证及鉴定报告综整考量后,认为陈姓男子行为时有刑法第19条第2项「辨識能力有显著降低之情形」,故其所为之放火行为,应系涉犯刑法第173 条之放火及第276 条之过失致死罪嫌,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并于今天将在押中的陈姓男子送审台中地院,请法院考量陈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并有紧急之必要等情,请法院依职权令被告入司法精神医院、医院、精神医療机构或其他适当处所,施以暂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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