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男老师年约40多岁,在国中担任社团指导老师,2015年和一名未满16岁的女学生发展成恋人,少女以为爱就是发生性关系,多次和男老师发生性行为,但7年后,少女认为当年老师趁她懵懂无知下手,认为被骗,控告男老师性侵,并找来胞姊和国中同学当证人。
少女表示,她就读国中时,曾和男老师发生过6次性行为,前2次分别在猫空某停车场、新竹南寮渔港,且都是在车上后座,男老师会先让她平躺,脱去她的衣服后,从胸部开始亲吻到下体,再用下体进入她的身体,但前2次她因过于疼痛,表示不适后,男老师才停止作罢。
少女告诉法官,后4次则在中山区大佳河滨公园停车场,男老师会先亲吻她的嘴唇,一路向下到颈部、胸部,接著再嘿咻,最后射精在她的肚子上。由于少女的胞姊和国中同学也出面作证,检方因此依法将男老师起诉。
法院审理时,男老师坦承犯行,法官审酌他已有悔意,依6个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各判刑5月,应执行1年徒刑,考量男老师以120万与少女达成和解,并已支付80万,另40万分期每月支付,宣告缓刑4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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