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表示,54岁李男因第1颈椎位移闭锁性骨折造成全瘫无法工作,目前在护理之家接受长期照顾,无工作收入,有受扶养的必要,于是向法院请求裁定24岁女儿每个月给他新台币1万元的扶养费。

女儿向法官表示,她民国88年9月出生,父亲年底就因案入监服刑10余年,父亲入监后都是阿姨和外婆扶养她长大,她就读国中时,父亲短暂出监,但又马上再度因案入监,出监后就发生车祸导致全身瘫痪无法行动,住在护理之家,父亲从她出生至今未曾养育过她,现在要她扶养父亲显失公平。

台东地方法院认为,李男对女儿未善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如强令女儿对于失责父亲负扶养义务,实显失公平,因此驳回李男的声请,还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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