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的当代法律杂志社长王晨桓会中直指,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但因为立法者面对的是资本市场,在条文上会有一定的开放性及模糊性,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往往会产生过宽或过严,甚至标准不明,要如何在检辩攻防之间兼顾市场秩序以及基本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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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的台北大学法律系系主任郭大维表示,罪刑法定主义是为防止国家滥用刑罚并保障个人权利,犯罪与刑罚均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非有法律明文根据者,就不得定罪科刑。

郭大维强调,目前法律概念不明确化争论,广泛存在于经济刑法领域,但违反《公司法》或《证券交易法》是否应施加刑事制裁,则欠缺一贯政策。因为违反《公司法》目前是朝大幅除罪化,改为行政罚或民事赔偿,而《证交法》却是大幅提高刑度。

郭大维说,为因应经济犯罪,《证交法》中常运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但刑事制裁往往涉及人身自由或财产,具有最后手段性的特性,但并不是每件不法行为都属刑罚对象,因此,《证交法》宜全面检视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部分不合时宜的刑罚应当废除。

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刘连煜则指出,罪刑法定主义于实务上存在许多问题,在罪刑法定主义下应慎重,才能彰扬法治精神并保障人权。

而连一鲍鱼前负责人钟文智因涉嫌炒作「台湾存托凭证」(TDR),一审遭重判18年,法界人士事后也针对这场研讨会提出看法,并表示「罪刑法定主义」的精神,应该是国家要判定一个人的犯行,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反之,则不能处罚。

去年12月9日,该TDR的案件二审时,文化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诚、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郭土木教授等两人都到庭作证,强调TDR非我国《证交法》上之有价证券,而一审判决已严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王志诚当时就指出,金管会所主张核定的TDR为《证交法》上的有价证券,乃依据第900号公告,且主张TDR是第900号公告中所指「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有价证券」,但TDR事实上为我国有价证券,并非外国有价证券,并不在第900号公告所核定「外国之其他具有投资性质之有价证券」范围内。

法界人士表示,主管证券机关的金管会,未核定TDR为我国《证交法》有价证券,就连立法及行政机关竟也漠视此事,未积极修法造成TDR争议不断,也造成数起冤狱及许多人的人权受损,政府应当正视并应立即修改证券交易法第165条之2将法条规范的客体对象写明清楚,才能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精神及真正的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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