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主张自己是三立的股东兼董事,并曾由经董事会选任为副董事长,但三立却不让她行使董事职权,她要求提供相关簿册文件时,三立拒绝让她查阅、抄录及影印,为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提告请求交付簿册。
三立则主张张秀2004年3月30日被选任为三立副董事长,任期只到2005年6月2日,依2005年7月12日董事会议纪录,张秀并未被重新选任为副董事长,因此不具备副董事长身份,此外,三立曾通知她在董事会开会期间可以阅览相关簿册文件,但张秀并未出席会议,可见她对于阅览簿册没有需求,且三立已提出财务报表给她,不需要再提供其他簿册文件。
法官认为张秀虽未被选任为副董事长,但她还是董事,她想调阅的文件是公司董事执行业务的相关资料,她本来就有权即时掌控相关资讯,三立不能限制只有在董事会开会期间才能查阅。此外,依《公司法》规定,张秀具有「董事资讯请求权」,可以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以及查核、抄录或复制簿册文件,并得请求董事会或经理人提出报告。
士林地院审理后,今判三立败诉,三立须将相关簿册文件放在董事会办公室,供张秀及张秀委任的律师、会计师查阅、抄录及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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