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潘女于2018年12月29日与吴姓同居男友、吴男的蔡姓友人,一同前往台中谷关某温泉会饱泡汤,下午5时许,潘女泡汤后感到不舒服,并告诉吴男、蔡男自己气喘发作,但吴、蔡乃依原本规划前往餐厅用餐。期间,潘女因气喘胃口不佳,吴、蔡吃完饭后,才由吴开车搭载潘女、蔡男前往就医。
途中,潘女症状加剧,使用气管扩张器,并要求看医生,但吴、蔡忽略事情严重性,未到和平区或东势区的医院、诊所就医,直到晚间8时许才将潘女载到蔡男北区住处附近的诊所,此时潘女已出现嘴唇发紫、脸色狰狞之高度缺气状态,诊所立即联络救护车转诊至中国附医。
不过,潘女在救护车出现心肺功能停止,经插管急救,潘女昏迷到隔年2月才拔管,已因缺氧性脑病变导致身体及智力受损、丧失事发记忆,成为重度身心障碍者。检察官认为吴、蔡未紧急带潘女就近看医生,仅因疏忽或为避免影响自身行程,而将潘女送到较远的诊所,依过失致重伤害罪将2人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蔡男辩称当时潘女只说不舒服,没说气喘发作,当天下午4时许潘女泡汤后还有抽烟,此时才知潘女有气喘;吴男则说,知道潘女有气喘,有时会使用气管扩张器,但当天吃完饭晚间7时许送她下山时,有问潘女「还可以吗」,潘女才说她不舒服,他们就送她前往诊所,并无延误就医。
法官询问相关证人后认为,潘女在送医途中还能与吴男、蔡男聊天,抵达诊所时才被诊所人员发现有异,而急性气喘发生后可能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发生呼吸衰竭危及生命的状况,吴男、蔡男并无专业医学背景,难以因为潘女重伤害,就认定2名被告违反注意义务,一审判2人无罪。
潘女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审见解,并认为吴、蔡2人开车从谷关返回台中,沿国道4号接国道1号,再从中清交流道下匝道将潘女送医,难认有延宕之过失,二审驳回上诉,全案确定,不得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