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雄地院判决书,女方指控,刘姓男友在前年8月底,趁两人嘿咻时,从她背后偷拍激情滚床照片,还明确指出,当天整日都与刘男在一起,早上6至8点间发生性行为,还有拍同床照片,是她买的床单,与偷拍的照片里床单花色一样,且「自己的身体自己清楚,虽然没有露脸,但我自己的身体我看得出来,所以我可以确认那个人就是我。」她还强调,事后以LINE对质时,刘男友坦承偷拍她性爱照。
不过法官指出,照片是男子以生殖器插入女性身体从事性行为,不仅没有显示面容,女性的后背、臀部也没有足供辨识的的特征,加上刘男虽向原告坦承偷拍,却否认该张照片中人是原告,说「照片中的根本不是你」,只是随意po了一张裸露的照片,所以难仅凭原告的指认,断定画面中女子是原告。
不过,法官认为,被告刘男把性交照片上传推特,还留言「早上来一炮、射满满给熟女姊姊」供不特定人士浏览,犯下以网际网路供人观览猥亵影像罪,且是累犯,因此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但被诉无故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及身体隐私部位部分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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