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2021年1月26日上午,林姓司机驾驶四方客运68路公车,行经西屯区福科路接近安和路口时未减速慢行,看到前方路口号志从黄灯转为红灯才紧急煞车,此时车内乘客彭姓妇人刚好起身欲捡拾物品,因公车急煞重心不稳跌倒,导致她脸、头皮、颈部、身体多处挫伤。事后双方和解不成,彭妇怒告林姓司机过失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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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司机辩称,当时因路口号志转黄灯而煞车,他专心看前面,无法注意到后面的情况,彭姓妇人是自己跌倒,他听到有人尖叫才知道彭妇跌倒受伤,自己并没有过失。

台中地院。资料照片
台中地院。资料照片

台中地院简易庭认为公车接近安和路交岔路口时,前方交通号志已变为黄灯,林姓司机却没有减速慢行,于号志转变为红灯时,才在该交岔路口紧急减速煞车以停等红灯,造成起身欲捡拾物品的彭姓乘客跌倒受伤,具有过失责任,依过失伤害罪将林姓司机判刑3月、得易科罚金。林姓司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调阅公车行车纪录器及监视器画面,发现公车接近路口时,从号志由黄灯转变为红灯至公车停止于路口,约只有3秒钟时间,林姓司机在这3秒反应时间内,要综合路况决定可否通过路口,随时调整其驾驶行为,实难期待他须注意车内乘客是否起身未坐稳,难以论定林男有违背驾驶注意义务而有过失,因此改判他无罪。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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