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争议焦点是《刑法》第310条第3项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条规定,以善意对可受公评之事发表适当评论者,不罚,法界对于相关条文的解读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可受公评之事」,只要经过合理查证,即使最后证明该言论与事实不符,也不用受罚,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不能随意批评,如果无法证明是事实,就触犯诽谤罪。

名媛李珍妮声请释宪。翻摄李晨颐脸书
名媛李珍妮声请释宪。翻摄李晨颐脸书

而大法官这次审理的诽谤罪释宪案,共有8名声请人,除了李晨菲、李珍妮,还有「台湾之声」电台创办人许荣棋等人。

大法官今天作出的112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出,发表言论前确经合理查证程序,依所取得的证据资料,客观上合理相信言论内容为真实者,符合诽谤罪「不罚」的要件,即使被告于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的证据资料与事实不符,如果他并非「明知不符事实」仍引用,也没有重大、轻率的恶意,仍应不罚。

至于被告是否符合「合理查证」要求,大法官认为应充分考量《宪法》保障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意旨,并依个案情节适当衡量,整体而言,《刑法》第310、311条相关规定符合保障言论自由意旨,没有违宪,另外,2000年出炉的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也是有关诽谤罪是否违宪,释字第509号解释应依照今天出炉的112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补充内容。

司法院指出,今天的判决重点包括《刑法》诽谤罪规定合宪,释字第509号解释应予补充,诽谤言论如有关公益,行为人只要经过合理查证,客观上合理可信所言为真,不罚;如果引用不实资料,应由检察官或自诉人证明被告有「明知或重大轻率的恶意」。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许辰舟强调:「本判决更进一步保障高度攸关公益的事实性言论,但基于明知或重大轻率恶意,而散播假新闻或假讯息,则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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