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指出,林育德具有医师执照,在台中市开设育德诊所,明知俗称牛奶针的普洛福静脉注射液(学名:propofol,即丙泊酚)为第四级管制药品,应适用于静脉注射麻醉剂、在有足够设备的医院才能为病患施打,并持续监测病患的生命征象,林却疏于注意,2015年至2016间因前来看诊的林姓、廖姓、邱姓等3名患者,出现严重睡眠障碍、烦躁不安等毒瘾戒断症状,未妥善评估,就为他们施打普洛福静脉注射液。
判决指出,林育德看诊后,轻率开立「普洛福静脉注射液」搭配抗组织胺类药「亚烈明注射液」及抗胆碱类药「压凡必拉注射液」混合而成之注射液2组,在诊所后方休息床上为病患施打,3人打完后约2、3个小时就出现休克,转送医院急救无效,宣告不治。
林育德一审被依3个过失致死罪判刑6年,二审改判他5年6月徒刑,林上诉到最高法院获发回更审。台中高分院更一审开庭时,林育德坦承有过失,但仍辩称他在诊所已做了几百人次的治疗,患者都有很好的缓解,3名死者先前已做过1、20次以上相同的治疗,发生意外应考虑3人当时有无特殊症状或在外使用其他药物。
林育德并以已和3名死者家属和解,分别赔偿林姓家属18万元、廖姓60万元、邱姓10万元,请求法院判他缓刑。
更一审以林育德与被害人家属和为由解,将原判决撤销,从轻改判林4年徒刑,但审酌其身为医师,轻忽草率,过失情节甚重,不到1年时间内因其医疗行为之过失先后造成3人死亡,虽称认罪却仍不认错,难认有何暂不执行刑罚的情形,不符宣告缓刑之要件。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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