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检署调查,黄俊源助选团队成员李秋荣,去年11月11日先后交付4000元、2万7000元给桩脚,再以每票500元代价向有投票权的选民行贿买票。检察官以被告对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为由,提起黄俊源当选无效之诉。
此案经彰化地院法官审理,认为竞选团队或个人之行为,因选举结果归属于竞选团队,所以竞选团队或团队中个人的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上应归属于候选人,始符政党政治、选举文化之特质。
判决书表示,黄俊源认可李秋荣为其助选团队成员,对于竞选团队成员即有选任监督之责,自应就工作人员有关竞选活动之行为负责。在民事诉讼上应归属于候选人,故判黄俊源当选无效。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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