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蒋嘉凯(41岁,在押)去年11月21日因未配戴口罩至其桃园市龟山区住处旁之统一7-11便利超商,遭蔡姓店员提醒,并告以未配戴口罩将无法为其结帐,蒋男遂返回其住处配戴口罩,再至超商,惟因消费结帐并发生争执,对蔡姓店员言行心生不满。
随后蒋男返家变装后,携带一把弯刀,第三度到超商,突以弯刀猛刺向蔡男胸部1刀,于蔡男抵御并后退至超商之过程,再以弯刀猛刺蔡胸部7刀,经蔡男夺得弯刀并步出超商,又在后追赶欲擒拿胸口等处已遭刺击成伤流血之蔡男,于蔡男奔逃数步不支倒地后,再扑上前以双手向下猛压等方式攻击蔡男;而蔡男经救护人员获报后到场施救并送医,然于到院前已因13处锐器伤(其中3处刺中心脏)大量出血,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蒋男虽辩称无杀人之预谋,非基于杀人之直接故意,且留在现场符合自首条件,但法官认为蒋男换装三度到超商,且携带刀械,且有预谋杀人;且依证人及在场警员密录器所示蒋男的言行,仅因情势所迫方留在现场,并有以丢弃其余器械、在场自承杀人及凭药品明细等方式,而预期获必减宽典之情,其所为之自首,显非真诚悔悟。
蒋嘉凯辩有精神疾病,案发时吃了药没有意识,不清楚自己做过什么,看了监视器画面才知杀人。桃院审理后,认为蒋无悔悟,犯后态度恶劣,也不否认杀人,本案无可减轻罪责理由,判死刑。
高院先前开庭时,蒋嘉凯表示「我认罪,我该死,但我不知道为何杀人,讲坦白的,就是吃药吃茫了。我接受死刑,我杀人要偿命」。
因羁押期28日将届,高院昨开讯问庭,对时是否延长羁押,检察官、被害人家属、告诉代理人都认为应延押,蒋与律师团则无意见,在还押看守所时,蒋说:「希望维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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