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明(64岁)为彰化县第1选区(彰化市、花坛乡、芬园乡)县议员,去年11月在9合1地方选举中顺利以5连霸连任;但彰化地检署查出,林茂明在竞选期间,透过现任助理吴男、前任助理陈男,以1票500元之行贿方式,向39位具有投票权之选民行贿并交付贿赂,共同涉犯对于有投票权人交付贿赂罪。
林茂明及2名助理在检方侦查时均坦承犯行,检察官依违反选罢法将林茂明等3人提起公诉,并对林提起民事当选无效之诉,民事庭法官认定林茂明确实有贿选的事实,今年4月一审判他当选无效成立。
刑事庭则于今天宣判,法官考量选举为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征,贿选足以戕害自由民主社会之根本价值,造成不公平竞争,且本案是县议员选举,层级不低,影响层面不小,尤其被告林茂明欲以金钱换取政治利益,滥用宪法财产权,有并科罚金刑之必要,及个别犯罪情状、参与程度等,判处林茂明2年徒刑,并科罚金60万元。
至于吴姓、陈姓2名前后任助理,则分别被判刑1年6月、1年2月,均谕知缓刑3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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