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日前指出,《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中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命令」篇章,明定犯罪被害人保护命令为羁押替代处分的特别规定,并写出适用的案件类型,赋予检察官及法官于案件侦审过程,可视个案情形,于必要时核发犯罪被害人保护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项,若被告违反,最重可处3年徒刑。

依《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35条及第36条规定,故意犯罪行为致死亡、致重伤;性自主权遭受侵害;犯《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隐私及不实性影像罪章」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条、第305条、第346条之罪,以上这3种类型的案件,检察官及法院于裁定被告停止羁押时,或经讯问后为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时,检察官与法院得命被告应遵守一定事项,例如禁止被告对被害人或其家属恐吓、骚扰、接触、跟踪等行为,或接近被害人及其家人住居所等处。

 

士林地检署近日侦办一起恐吓案,发现新北一名陈姓男子涉嫌以性影像恐吓女子,日前搜索约谈陈男后,将他交保,同时核发首件被害人保护命令,禁止陈男散布、重制及以他法供人观览性影像。

北检也发出首件被害人保护命令,针对一起涉嫌对家人猥亵性侵案,将被告通缉到案后,禁止被告接触、骚扰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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