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检署日前不起诉侯友宜等人的理由,包括恩恩的送医过程基于分层负责,实际处理者为第一线值勤人员,并非侯友宜等人,而消防局指挥中心各类案件标准作业程序及 COVID-19疑似或确诊病人处理流程图,是由消防局救灾指挥中心主任李宇松决行,并无事证证明侯友宜、黄德清及陈润秋事先参与规划或设计送医流程,相关政策或行政法令制订、送医流程规划、相关人力或物力配置,纵有不够周延或全面,属于有无行政或政治责任的问题,不宜处以刑责。

至于恩恩若能提早送医或中和卫生所人员当时有接听电话,是否就能避免恩恩死亡,检察官认为缺乏事证,无法认定制度设计或送医迟误,与恩恩死亡有《刑法》所称「相当因果关系」,因此难以认定侯友宜、黄德清及陈润秋应负过失致死刑责。全案再议后,高检署仍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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