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指出,彰化县大城乡沿海开发光电厂,被告陈何男于2021年12月间,自恃为大城乡民代表身分,以厂商之升压站施工打桩产生之震动将影响邻近养殖蚬仔之成长,造成蚬仔咬舌死亡减少产量,养殖蚬户因此将遭受损害为由,率众前往工地抗争,强行站立在巨型打桩机旁迫使厂商暂停打桩机之运作,因而妨碍施工,并企图以打桩震动导致蚬仔受损为借口,煽动村民到场发动更大规模之抗争,藉势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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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唯恐因抗争导致停工造成更巨大的损失,遂提出200万元的补偿金方案,惟陈何男取得该笔现金后,并未实际向各蚬户说明发放条件及标准,甚至告知其胞弟及友好、熟识之友人可依照自己对于距离、面积之认知填写补偿金额,自行决定申报金额多寡,不要太夸张即可,并将其母亲修缮房屋之费用及多年未养殖之蚬池一并申报于内,至于非友好之蚬户,则反而刻意要求其等低报补偿金额。
由于部分蚬户符合条件却未接获通知可領取补偿金,向陈何男询问却被拒绝而无从領取补偿金,引起地方骚动质疑,陈只好不断更改其已领取之个人补偿金数字后,最终被迫将剩余的46万元返还厂商。
彰化地检署检察官蔡胜浩指挥法务部廉政署中部地区调查组、法务部调查局彰化县调查站及彰化县刑大,今年4月14日发动搜索,二度声请羁押陈何男未准,经再次抗告后,法院才裁定准押。
案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认陈何男涉犯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2款之藉势借端勒索财物及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等罪嫌,依法将他提起公诉,并在扣除已发放给蚬户及返还厂商之余额后,声请法院没收实际取得之犯罪所得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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