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吴男于2022年透过网路认识被害少女,并于同年8月2日带她到苗栗县的住处。少女指控,当时坐在吴男房间床上梳头发,吴男突然把她压在床上,开始脱她衣服,从背后对她性侵得逞,她喊「不要弄我」,吴男置之不理,还拿手机出来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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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叫吴男不要拍,从其手机预览图片看到她被吴男性侵的背影,大约有数十秒,她当场要求吴男删除画面,吴男竟要求少女吃掉其精液才肯删画面。少女担心画面流出,只好依言吃掉其精液,但事后却没看到吴男有删除的动作。

法官审理时,吴男否认强逼少女吞精,辩称录影只想要看少女被拍的反应,是少女主动说如果她吃掉其精液,就要他把影片删除,而他当时只是作势拿起手机,拍起来照片是模糊的,且扣案手机也没有这支影片。

台中高分院。资料照片
台中高分院。资料照片

法官认定吴男确实有拍下影片,才会被少女删除,少女陈述被性侵的过程并无瑕疵,也没有诬陷吴男的动机,审结后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罪,二审将吴男判刑7年8月。仍可上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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