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指出,曾女去年6月寄出第一封信给忠欣,要求退还报名费,但双方未达成共识,最后忠欣没有如期退费,曾女不满忠欣不积极处理,上网到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官网,填写「消费争议申诉资料表」要求忠欣负责,并在「可提供业者联络方式」的栏位中,填写「通讯地址、电子邮件」。
去年11月间,忠欣公司接到曾女的申诉,叶姓女客服立即打电话给曾女,希望解决消费争议,没想到此举竟惹怒曾女,她认为当初填写申诉资料表时,仅填写以电子邮件或寄信方式联络,但对方却用电话与她联系,质疑客服人员违法取得她的个资,怒告违反《个资法》。
客服人员喊冤,当时是公司收到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函文,依工作职务处理客诉问题,她认为先前用电子邮件表达不清楚,这次才会直接打电话,且曾女在6月寄信到公司客诉时,有留下自己的电话,强调没有偷取对方个资。
检察官认定,曾女在消费争议申诉资料表上,虽然只有注记以电子邮件、通讯地址联系,但并未明确拒绝客服人员用电话方式联络,且客服人员是想调解她与公司的纷争才会致电,并没有损害意图,此外,曾女也曾寄信公开手机号码,难以认定客服人员有违法搜集她的个资,将叶姓女客服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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