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指出,苏震清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应定期向监察院办理财产申报,但苏震清借用6人帐户名义持有的存款合计金额1亿2476万7166元,并没有在民国105年12月29日财产申报中揭示。
监察院于110年12月间审认苏震清有故意隐匿而为不实申报情形,裁处罚锾400万元。苏震清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苏震清主张,部分帐户内存款不是他的,而是民间赛鸽协会暂存的款项,由于民间赛鸽协会于竞赛期间有多笔资金出入且金额庞大,赛鸽协会性质特殊,为免资金遭人检举为博弈资金而冻结,大多会暂时寄放于地方上具有信誉的人士,免生争议。
苏还说,他身为民意代表而受信任,常有赛鸽协会资金委托暂存情形,均交由他人代为处理,且在106年初汇出,并非他所有,另其他被指借名的帐户,虽漏未申报,但这是因他不谙法律,对申报细节未予详究而漏报,并无隐匿财产的意图,请求撤销裁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震清相关主张不可采,本案故意隐匿财产为不实申报的金额高达1亿2476万多元,依相关罚锾额度基准规定,隐匿财产价额在4000万元以上,监察院裁罚400万元,并无违反比例原则或是有裁量瑕疵,判苏震清败诉。全案可上诉。
此外,台北地检署109年7月31日针对立委收贿案展开搜索,同年9月间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起诉苏震清等人;一审台北地方法院111年7月6日宣判认定,苏震清主动索贿,犯后态度不佳,依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案经上诉,由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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