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陈男房屋被拍卖的程序已经终结,宜兰分署不可以自行撤销拍定,但宜兰分署不仅撤销不动产拍定处分,还重新查封房地,甚至在欠缺法源依据情况下,命基隆市地政事务所撤销林女已办妥的所有权移转登记,恣意剥夺林女财产权,确实违法。
合议庭认定宜兰分署的违法行为侵害林女财产权,应负国家赔偿责任,而林女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已经另与他人议定以210万元价格出售,并已收取定金,因此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判决林女可以请求丧失转售不动产价差的利益74万4600元,由行政执行署宜兰分署负责赔偿。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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