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今天出炉的112年宪判字第13号判决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法完成前,法院审理贩卖第一级毒品罪而符合「情轻法重」的个案,除了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另外可依本判决意旨再减轻其刑1/2。
也就是说,大法官今天释宪后,贩卖第一级毒品情节轻微「情堪悯恕」者,除了可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为15年,另可依释宪判决意旨再减半为7年6月,如果又符合「供出毒品来源并查获上游」,可减2/3,若再符合「自首」、「自白」等减刑要件,最轻可减刑为7个月又15天。不过,一名资深法官表示,实务上要符合以上每一项减刑要件的,应该是没有。
宪法法庭判决指出,《毒品条例》将毒品依照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程度,分为四级,第一级毒品的成瘾性、滥用性及对社会危害性最严重,因此以无期徒刑为贩卖第一级毒品的最低法定刑,但同样贩卖第一级毒品者,犯罪情节差异很大,涵盖态样甚广,从毒品销售过程来看,有跨国性、组织犯罪集团从事大宗走私、贩卖,其次是有组织性的地区中盘、小盘,末端则直接贩售给吸毒者,其中也有销售数量、价值与次数的差异,轻重程度有明显级距之别。
因此,大法官认为一律以无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有过度僵化之虞,以本案声请者而言,有些人只贩毒1次,或是帮男友接听电话并交付毒品、受胞兄指示交付毒品而犯罪,贩售的毒品重量也极为轻微,少的只赚到500元,最多3000元,由于他们没有供出毒品来源、自白等减刑事由,法官均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但最后仍判刑15年以上,因此相关机关应检讨法定刑,例如在死刑、无期徒刑之外,另外纳入有期徒刑为法定刑,或依贩卖数量、次数多寡,分别订定不同刑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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