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改判理由指出,被告案发前传送给郭男「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没什么好怕的」、「你如果敢疯恁爸就陪你疯」、「不然我们来玩一次看看啦」、「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绝对会做给你看」等讯息,再依据台湾司法心理学会之鉴定,被告性格冲动、报复心强、同理心低;被告曾有因心中愤恨即对他人之住处丢掷汽油弹之犯罪前科纪录,认被告为了报复泄恨,纵无杀害大楼住户之直接故意,但依其智识经验,主观上预见在沙发上放置微小火源仍有可能引发大火,导致大楼住户死亡之结果,仍执意将沉香余烬倒置沙发上,使沙发因而起火延烧整栋大楼,故认定被告有纵使发生烧毁大楼或使住户发生死亡结果,亦不违背其之本意之杀人不确定故意,犯刑法第 271 条第 1 项杀人罪。
原判决认被告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罪虽有间接故意,然认被告无杀害城中城大楼住户动机,此部分仅论过失致死罪。高分院认为,原判决混淆间接故意与有认识之过失,应予撤销。
高分院指出,被告剥夺46位无辜者宝贵性命,并危害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至深且巨,是间接故意杀人,不符合公政公约第 6条第 2项所定「情节最重大之罪」,既不能科处死刑,其罪责上限乃向下调整,综合考量被告之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程度、犯罪后态度、台湾司法心理学会鉴定结果,认纵量处被告有期徒刑之最高上限,犹嫌过轻。
高分院为充分评价被告罪责,及考量刑罚感应力、降低社会风险与多元刑罚目的,兼以无期徒刑依法执行逾 25 年,且有悛悔实据,始得假释出狱,否则仍须继续执行监禁,依被告情形,纵或得以假释时,已逾 78 岁之老迈之龄,而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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