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主张,2010年8月5日与屋主签订10年合约,租下位在桃园的房屋开店,合约规定屋主在租赁期满,拟收回本房屋自用时,应于期满6个月前通知,如收回房屋非属自用,全家有第一优先承租权。但2020年2月24日,屋主突寄发存证信函告知要收回房屋自用,事后却是改出租给7-11,全家认为公司因此受有损害,向屋主请求赔偿无法继续经营的损失100万元。

吴姓、李姓屋主则辩称,当时收回房屋原本是要自行经营便利商店,并于2020年12月3日填写特许加盟7-11申请书,但后来了解加盟规定及获利状况后,认为与原本预期有所落差,再加上吴姓屋主的妻子即将生产,担心无暇经营,因此决定暂时不加盟,改将房屋出租给7-11营业,屋主并主张,是全家自愿返还房屋,并签署终止租赁契约书,已抛弃优先承租权,并没有损失,认为求偿无理由。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屋主收回房屋20天后,立即申请变更使用执照,办理室内装修许可,并随即将房屋出租给7-11,可见屋主在收回房屋前,已决定要出租给7-11,才能迅速与统一超商签订租赁契约,认定屋主收回房屋并不是要自用,而是另外出租给统一超商,全家根据租约原本享有优先承租权,并可在租约到期一年后继续承租,却因屋主未告知统一超商承租的条件导致全家权益受损。

法官审酌全家一年损失利益为356万余元,扣除房屋事后转租统一超商免再支付的租金,全家仍有176万余元的损失,因而判准全家请求金额,判吴姓、李姓屋主应连带赔偿100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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